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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说明

作者:江西省政府采购 发布于:2003-08-18 00:00:00 来源:江西省政府采购

一、货物类
(一)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1)摄影、摄像器材
(2)空气调节设备
(3)其他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含2万元,下同)以上的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          (2)打印机
(3)传真机          (4)复印机
(5)速印机          (6)投影仪
(7)扫描仪
(8)其他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办公自动化设备
3.办公家具
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二)办公消耗用品
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办公消耗用品
(三)专用材料  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
1.计算机通用软件
2.制服
3.标志
4.劳保用品
(四)专用设备
1.网络设备
(1)服务器        (2)路由器
(3)交换机        (4)调制解调器
(5)其他网络设备
2.医疗设备
3.计划生育设备
4.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5.农用机械设备
6.工程机械
7.园艺机械
8.消防设备
9.档案保密设备
10.教学设备
11.实验室设备
12.电梯
13.锅炉
(五)交通工具
1.公务用车
(1)轿车           (2)越野汽车
(3)面包车       (4)大客车
2.摩托车
二、工程类
1.单个项目2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装饰修缮工程
2.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说 明
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1.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农药。
2.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图书资料。
3.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环保监测设备、渔政船舶及设备。
4.卡车和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
5.单个项目2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并实行分散采购。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
暂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四、说明
(一)《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凡列入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采购人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招投标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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