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作者:上海市政府 发布于:2003-08-04 00:00:00 来源: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一、货物类
(一)公务用机动车辆
(二)计算机及附件
(三)网络设备
1.服务器
2.工作站
3.磁盘阵列
4.不间断电源(UPS)
5.路由器
6.交换机
7.打印服务器
8.硬件防火墙
9.加密设备
(四)商业软件
1.防病毒软件(定点自行采购)等信息安全软件
2.单价超过10万元的其他各类系统、应用软件
(五)办公自动化设备
1.打印机
2.传真机
3.复印机
4.一体化速印机
5.投影机
6.视频展示台
7.绘图机
(六)摄影、摄像器材:单价超过2万元的高档相机及附件、摄像机及附件、编辑设备
(七)空气调节设备
1.空调器
2.中央空调设备
(八)电梯
(九)锅炉
(十)家具:批量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办公、宿舍和其他家具
(十一)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
(十二)复印纸(定点自行采购)
(十三)药品
(十四)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二、工程类
(一)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市政工程
(三)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四)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工程
(五)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保安自动化)工程
(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和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
(一)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定点印刷、制作
(二)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技术软件的设计、开发
(三)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业管理
(四)单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大型会议、会展
(五)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定点自行采购)
(六)其他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归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三)2004年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为:货物项目为100万元;服务项目为50万元;工程项目为200万元。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四)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五)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目录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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