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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说明

作者:福建省政府 发布于:2003-07-09 14:36: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

(一)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1)摄影、摄像机
(2)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除湿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        
(2)打印机
(3)电话机 30部以上
(4)传真机        
(5)复印机
(6)速印机        
(7)碎纸机
(8)投影仪        
(9)扫描仪
(10)刻录机
(11)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
3.家具 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
(1)办公家具   
 (2)其他家具

(二)办公消耗用品
复印纸,打印纸

(三)专用设备 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5万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
1.通信设备
(1)移动通信设备
(2)电话通信设备
(3)其他通信设备
2.网络设备
(1)服务器        
(2)路由器
(3)交换机        
(4)调制解调器
(5)其他网络设备
3.监控设备       
4.保安设备
5.档案,保密设备
6.灯光,音响设备
7.文艺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彩票销售设备

(四)交通工具
1.汽车
(1)轿车:普通轿车、高级轿车
(2)越野汽车(吉普车)
(3)卡车
(4)载客汽车:旅行面包车、微型客车、其他载客汽车
(5)专用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皮卡、其他专用汽车
2.摩托车

二、服务类
(一)印制品 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
(二)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
(三)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1.车辆保险       
2.车辆加油
3.车辆维修

说 明
  一、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需实行政府采购,省直各单位在上报采购计划时以此为依据。

  二、今年采购目录分“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两类。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单位应按《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办理,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经省采购办批复后,由采购单位自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并按《采购法》规定办理委托书。
1.属采购目录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2.属采购目录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单位或主管部门集中后自行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采购办获准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采购目录中某些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需采取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应商的办法进行采购的,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四、建筑物工程项目和药品项目,仍分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法规规定组织采购。

  五、工程类项目(不含建筑物工程)的所需配套的通用设备统一划入工程类,并按工程类的方式进行办理委托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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