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浙江省台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说明
一、货物类
1、汽车
2、摩托车
3、计算机及外设
4、复印机、一体机
5、电视机
6、空调调节器
7、摄录像设备
8、音响设备
9、照相设备
10、中央空调
11、电梯
12、办公家具(2万元以上)
13、办公用纸
14、大型医疗设备(10万元以上)
15、锅炉及设备
16、电冰箱
17、电子显示屏
18、灯光设备
19、教学仪器
20、发电机组
21、体育健身器材
二、工程类
1、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2、消防系统
3、市政设施亮化工程(5万元以上)
4、绿化工程(5万元以上)
5、装饰装潢工程(5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
1、交通工具维护保障(车辆加油、保险、维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装
3、软件开发设计
4、公益广告设计及制作
说明:
一、 台州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2003年度台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各级采购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因特殊原因,确定不宜参加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填报“台州市政府采购特例审批表”,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自行组织分散采购。
四、各级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指导,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算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审计、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条例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台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另行公布。
六、本目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 对未列入《2003年台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限额标准管理办法。各采购单位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一、货物类、服务类
1、市本级:单项累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2、县(市、区)级:单项累计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
1、市本级:单项累计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
2、县(市、区)级:单项累计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二)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数额限定标准为(包含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累计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1、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