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第三批节能监察仪器设备采购投诉有了处理结果
作者: 发布于:2016-06-08 10:26: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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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期语音我们聊了广西5000万元节能监察仪器设备采购流入假货一案,引起业界广泛关注。现在这个案子有了两个最新进展,一个是广西财政厅5月23日公布了投诉处理决定,内容如下:驳回B、E分标中标供应商,要求维持原中标结果的投诉事项;责令被投诉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修改完善招标文件,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代理机构通报批评、对项目经办人进行批评教育;对评标委员会成员通报批评,对商务评委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另一个是,4月14日,采购代理机构迫于压力,对C分标作废标处理。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这个案例: 这个节能监察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共有五个分标。其中,C分标出现疑似假冒和“三无”产品,遭质疑后,项目不得不暂停。其后,令人不解的事情发生了,C分标并未废标,反倒是与质疑无关的B、E两个分标被废了。无论是质疑供应商,还是B、E分标供应商,都对这一处理决定极为不满。
采购代理机构给出的解释是,接到质疑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复审,认为B、E两个分标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C分标的质疑供应商认为,C分标的中标产品“烟气分析仪伊斯特8500C”没有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中国进口计量器具《CPA型式批准证书》,属于非法销售的产品;C分标中标产品“美国鼎翼热像仪”为杜撰,或为完全不在市场销售的产品,或为OEM(贴牌)产品。
对此,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是: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烟气分析仪CPA型式批准证书,故只需在供货前提供即可;对于热像仪,中标人只需在供货前提供海关入关单即可。
根据我国相关的计量器具法规,凡是进口或者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被列入国家《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办理CPA型式批准证书。换句话说,没有CPA认证,在中国销售属违法。
代理机构迫于压力,最终对C分标作废标处理。
接下来,我们来谈B、E两个分标,原中标供应商认为变更结果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先质疑后投诉,理由有三:一是两家中标供应商均未获得任何关于质疑投诉和答复的信息,废标公告所称“因接到投标人针对中标结果的质疑”纯属子虚乌有;二是该质疑尚未答复,为何无缘无故宣布废标;三是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后,变更中标结果,这是违法行为。
接到B、E分标供应商的投诉后,广西财政厅不是只查投诉人提及的事项,而是对涉及的采购活动进行了彻查。在彻查的过程中发现,B、E两个分标的评审中存在投标人提供的报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财务报表、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该投标人并未被判作无效投标。如果据此依法处理, B、E两个分标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不足三家,那根据法律就应作废标处理。因此在处理决定中,追究了原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把关不严的失误,对第一责任人——商务评委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这个处理结果,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从源头查起,客观公正,于法有据。从中,我们看到了广西财政厅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中的依法作为。令人深思的是,政府采购如何杜绝假冒产品呢?我们会继续关注此案进展,探索有效的防范措施。
亚利聊政采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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