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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潮辉:政府采购法中不得不说的秘密

作者:康潮辉 发布于:2017-11-06 09:35:28 来源:恒都SHOW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综合评分法是一项重要的评估投资商资质的方式。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现实中,总有对政府采购评标方法的误解,接下来揭示几个常见的误区。
 
  采购人的价格分值是如何设置的?

  【案例一】
 
  A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某研究院的委托,就该“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了招标公告之后,B投标人对A投标公司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中,价格分值过低,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增加价格分值。
 
  A招标公司根据采购人的情况作出答复,称本次采购的信息中心设备本身金额不高,而且市场上销售的设备比较成熟,同档次产品的价格差距不会太大,但是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售后等工作又比较重要,所以在设定评审因素时,将价格分调低,避免投标人通过提供质次价低的产品来进行恶性竞争,本项目中价格分比重相对较小,服务分比重相对提高,有助于对各投标供应商合理进行综合评价。B公司对此不满,向财政部门投诉。
 
  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设置不合理是政府采购中常见的问题。为此,财政部门为有效提高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上述案例采购的标的为货物,按照上述规定,价格分比重应为30%至60%,招标文件违反了上述规定。
 
  投标价格最低必然会中标吗?

  【案例二】
 
  Z采购中心接受某局的委托,就“设备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发布招标公告,组织了开标仪式和评审工作,推荐5个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后,公布S公司为中标人。T公司随即提出质疑,称其投标价格最低却未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未向其公布得分情况,使其对评标结果的合法性无法核实与确认。采购人答复称: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价格只是其中一项因素,并不是报价最低就能中标。T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投标人有时候会认为,投标价格最低就应当中标,这是对评标方法的误读。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可见,价格只是评标因素之一,评标委员会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供应商报价最低的,价格得分会最高,但汇总其他评审因素的综合得分不一定最高。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于评审情况能公开吗?
 
  在案例二中,T公司同时还质疑,中标结果公布后未向其公布得分情况,使其对评标结果的合法性无法核实与确认。那么,到底哪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可以公开?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可以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为: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更正事项等。其中采购结果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等。
 
  由上可见,供应商的具体得分情况不在公开的内容中,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招标文件是采购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文件之一,它是投标人据以准备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据以进行评标的依据,因此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必须清楚、准确,所设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要合理、合法。尤其是评标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会直接对中标结果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科学、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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