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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云峰:讲解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与变更

作者:万 珍 发布于:2015-02-05 14:12: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标题:明晰适用情形 规范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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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龚云峰

  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是否可以任意选择采购方式?只要涉及到采购方式的变更,是否都应该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批?

  在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九期)上,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用上述两个问题开始了自己的授课。"相关法律有关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与变更已经规定得比较明确,在本次课上,我主要讲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与变更。"龚云峰首先给各位学员勾画出了课程重点。

  梳理可竞争性谈判四种情形

  依据《政府采购法》,每种采购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情形。因而,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任意选择采购方式。那么,何种情况下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呢?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有四种: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对于这四种情形,龚云峰分别做了详细的解读。

  以情形一为例,可具体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二是虽然有供应商投标,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没有供应商能够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三是第一次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仍然少于三家。"出现这三种情况,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竞争性谈判,"龚云峰提醒大家要把握一个关键点,即第一次招标如果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是一家或两家,就不能采用竞争性谈判,而应该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时,如果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者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有两家时,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只有一家时则可以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添购"应限定范围和周期

  单一来源采购缺乏有效竞争,易于滋生腐败,因而,非迫不得已,采购人应当慎用单一来源采购。

  何为迫不得已?《政府采购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符合以上三种情形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龚云峰将它们分别简称为"单购"、"急购"和"添购"。

  在龚云峰看来,造成"单购"的原因主要存在客观、主观和人为三种因素,"急购"必须同时满足"发生了不可遇见的紧急情况"和"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两个要件,而"添购"则应该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和周期内。

  "添购"的内容范围是什么?所谓的周期一般有多长?龚云峰做出了解答。"添购"内容应当符合"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和"与原有项目服务配套"这两个条件之一。其中,对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的添购,时间应当限定在相关项目的市场变化周期内,应针对不同的项目设定不同的添购期限;对与原有项目服务配套的添购,则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后的一段时间内有效,而不能简单地以半年或一年为限。

  变通方法避免询价指定品牌

  政府采购工程类或者服务类项目能否适用询价?询价能否指定品牌?货物规格、标准统一又该如何理解?针对这几个疑问,龚云峰展开了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讲解。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所谓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即可以选择一种对所有供应商都是通用的、一致的规格或标准对需采购的货物进行定义,而不是非标准化、某供应商特有的产品,更不能指定或限定产品或供应商。"龚云峰认为,为避免出现以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可以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即"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询价时可以推荐不少于三个档次和配置基本相当的产品,但必须在询价文件中明确,以上产品仅为供应商报价时的参照标准,接受相当于或高于推荐产品的其他产品参与报价。

  方式变更重在规范而非效率

  对于采购方式的变更,除了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外,龚云峰认为还存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变更为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变更为两家竞争性谈判等情况。

  "大家可能会对竞争性谈判变更为两家竞争性谈判存在疑惑,都是竞争性谈判,何来变更之说?"龚云峰表示,《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谈判,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仍然只有两家供应商时,就会陷入死胡同。此时,报经监管部门批准,将竞争性谈判变更为两家竞争性谈判不失为一个解决措施。

  此外,对于目前部分地方存在现场变更的做法,龚云峰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现场变更可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但政府采购首先讲求的是规范,其次是效率,不能把效率凌驾于规范之上。"他认为规范的做法应该是:采购机构在批准同意后,重新按照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的要求编制采购文件,重新发布采购公告或直接邀请潜在供应商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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