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庆柏: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能
编者按 独立法人、承担法定义务、依法采购、具有公益性特征是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定位。目前有一些省份和地市成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取消了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有违《政府采购法》的规定。2014年10月,财政部发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立后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因此,结合过去发展成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应如何定位、未来该如何发展值得深思。
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主任 程庆柏
明确集中采购机构法人地位
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执行者,也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承担者与组织者。对集中采购机构科学的职能定位有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决定政府采购事业的兴衰成败。
职能法授 集采机构法定存在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核心,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体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根据《政府采购法》要求,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其非营利事业法人性质、法定的价值取向、比较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等,决定了它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
严格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地位,就是要明确集中采购机构是集中采购的法定代理机构,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是法律授权的政府行为,是政府实现公共资源公开配置的载体。
预防腐败 规范财政支出
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初衷,反腐倡廉就是应有之义。从我国政府采购发展历程来看,政府采购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突出,发挥了完善公平正义的公共市场、保证社会稳定的关键作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
发挥预防、抑制腐败的作用,是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的角色定位所决定的。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主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科学设置政府采购程序,做到分权推进与监督制衡,从制度、措施上做到公开透明,使政府采购行为在阳光下运行。只有公开才能预防、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这方面做好了,就会在社会上起到正面示范效应,发挥正能量。
调控手段 发挥政策功能
宏观调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政府采购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与财税、金融手段互相联系和作用,已在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实践中得到良好地运用,表明政府采购制度已从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手段,上升为国家实现宏观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公共政策工具。
作为履行政府公共职责的集中采购机构,就是要从国家经济建设这个大局出发,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应有的作用。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推进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扶持,将不断促进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加强,将推进小微企业更加快速地整合和成长;对于节能产品和技术、再生资源技术以及新能源汽车的大力推广,促进我国相关产业的转型和升级。
科学实施 强力推进公平公正
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集中采购机构的立身之本。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组织者的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搭建一座公平交易的强力平台,就是要在集中采购工作过程中,努力做到采购信息要公开对等,制订的采购文件要公平合理,采购的程序要公正合法等,最终达到规范采购的目的。
采购信息公开对等,是指对所有依法规定必须公开的采购活动文件要全部无条件公开发布,同时做到使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在获取采购信息的时间、范围和内容上应完全对等。
采购文件公平合理,主要体现在投标供应商资质条件公平合理;货物的技术参数指标和服务的需求指标公平合理;评分办法及评审过程的公平合理。公正合法是指在整个采购活动中采购程序规范,运行流程完整,环节衔接连续,以确保采购结果的公正有效。
强化政府采购体制机制顶层设计
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有序推进,伴随着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所引导的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事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也给集采机构的发展带来重要机遇。
管理体系系统化
管理体系的系统化是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组织基础。要在机构设置上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强化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化,争取成为各级人民政府自上而下归口管理的独立组成部门,形成全国一盘棋,同时,加强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与预算管理、国库资金支付、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动协调,从资金来源开始全方位监督审核,全过程无缝对接。
从业队伍专业化
从业人员素质是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人才保障和智力基石。当前,集中采购机构的组成人员来源比较复杂,专业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同时,由于全国仅有部分高校开设政府采购专业且近两年才开始向社会输送毕业生,政府采购专业科班出身的专门人才也相对匮乏。这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现有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培养力度,提高从业人员整体队伍综合素质。作为集中采购机构,要积极参与有关人员培养活动,加强同行业交流和专业进修培训,努力打造一支善于拥护宣传政府采购制度、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精通政府采购业务并钻研探索政府采购工作规律的专业化高素质政府采购队伍。
业务操作规范化
业务操作的规范化是政府采购工作质量的生命线。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完善,《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体系就已经基本完备,政府采购工作总体上已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集中采购机构的做法和流程可能不尽相同,许多细节方面有待进一步规范。在未来的发展中,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加大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理解力度,规范采购流程,借助电子化、信息化的有利条件,进一步做到采购文件模版化,采购程序固定化,实现采购过程规范化。
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成长离不开集中采购机构自身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为政府采购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增光添彩。
相关链接
《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发布,要求政府采购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其中明确规定:
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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