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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嘉蕙:集采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将无法履行职责

作者:崔卫卫整理 发布于:2016-01-14 16:27: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孙嘉蕙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孙嘉蕙
 
  我对这个问题是这么理解的。首先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不应该是一个问题。因为《政府采购法》非常明确赋予了我们集中采购机构是一个非营利的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已经非常明确了。其次,在法里面又进一步明确了集采机构的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的要求,明确了管采分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是一个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如何行使其职责、完成其采购任务,法律也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签订委托协议,也可以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签订采购合同。集中采购机构在签订协议和合同的时候必须承担主体责任,如果不具备独立法人,就没有资格履行这项职责。集中采购机构还要受理质疑,如果不是一个独立法人机构,如何承担这些质疑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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