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词:代理机构名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名录登记”规定: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本章还规定,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为落实名录登记工作,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库司于2018年2月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名录登记工作衔接,及时补充完善登记信息等,确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顺利施行。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3月1日起,财政部不再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事宜,因此,《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新增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此前已通过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中央主网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录管理权限将于3月1日调整至其工商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5月1日起,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通知》对落实信息公开提出要求,并明确名录登记系统将与中央主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进行关联。这一点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对应: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名录登记”和第三章“从业管理”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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