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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主体

作者: 发布于:2015-06-18 11:00:18 来源:《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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