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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分配改革

作者: 发布于:2015-12-11 11:54:08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网站
  为进一步强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深化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考虑到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有其特殊性,2013年起,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改革措施有:一是适合项目管理的产业发展类和公共事业类两类财政专项资金,在分配时引入竞争机制。产业发展类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分配,集中财力引导和扶持优势产业、企业的发展。公共事业类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公平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分配,对实施条件最优、保障有力、时间最快、能力最强的项目进行支持,从而形成“你追我赶”的机制,加快提升我省公共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二是规范竞争性分配方式和程序。纳入竞争性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法进行分配,包括标的发布、项目申报、评标、公示和确定分配结果等五个环节。分配时,以市县政府为主体进行招投标,把所需支持的产业、企业或市县项目的综合性绩效作为主要标的,按规定程序评审、公示、公开后择优分配,由市县政府按规定范围和方向统筹安排。三是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公开机制,实行全社会监督,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和既定绩效目标的实现。四是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或检查结果作为预算分配和调整的依据。不按规定范围和方向使用的,省财政厅将扣回当年下达的资金,并在下一年度分配时作为扣减因素。这项改革的实施,可有效克服“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跑部钱进”的现象,有助于营造“努力的孩子有奶吃”、“谁有绩效、谁得补助”的氛围,进一步约束和规范政府主管部门的资金分配权,强化资金分配的客观性、公开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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