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府采购绿色产品优先 供应商享优惠政策
作者:岳付玉 曲明 发布于:2013-10-14 08:59:24 来源:天津日报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制发了《关于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实施意见》,要求市级预算单位、区县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环保产品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形式发布。
《意见》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总包工程中涉及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总包供应商应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采购人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尾款付款期限等措施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予以支持。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40%,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全部款项应当在合同履约验收后1个月内付清。此外,还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要求。禁止在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收取费用。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可以适当减免标书费用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供应商投标产品中全部或占采购金额50%以上的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的,供应商即为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一方为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且其在联合协议中约定的合同金额占全部合同金额50%以上的,整个联合体也视同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岳付玉 曲明)
《意见》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总包工程中涉及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总包供应商应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采购人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尾款付款期限等措施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予以支持。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40%,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全部款项应当在合同履约验收后1个月内付清。此外,还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要求。禁止在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收取费用。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可以适当减免标书费用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供应商投标产品中全部或占采购金额50%以上的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的,供应商即为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一方为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且其在联合协议中约定的合同金额占全部合同金额50%以上的,整个联合体也视同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岳付玉 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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