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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节能产品采购优惠政策可叠加

作者:北国   发布于:2009-05-25 09:00: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辽宁将在今年政府采购中加大对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倾斜力度,以起到“表率作用”。日前,辽宁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创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意见》要求,对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投标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对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目中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给予投标价格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据了解,以上政策可以叠加算出总的优惠政策。此前,节能产品由于价格偏高等因素经常被排除在政府采购之外,此次降低了对节能产品的评估标准,使得节能环保类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可以占得先机。

  截至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曾谱写出“绿色三部曲”: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法》首次提到了“环境保护”的字样;2004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明确要求通过政府庞大的采购力量,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紧随其后出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明确要求,空调、冰箱、荧光灯、电视机、水龙头等6大类上千件产品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2005年首先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6年扩大到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地市一级预算单位实行,2007年开始全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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