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清单”调整 凸显现实意义
编者按:4月1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对去年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扩大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了节能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为此,基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对这一重要的调整举措有了自己的解读,认为此次调整凸显了“四大”现实意义。
入“清单” 非一劳永逸
国家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一方面节约政府的采购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引导和“拉动”节能产品消费。
对那些已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来说,如果由于其有效期已到,或由于在其具体的生产过程中,节能指标达不到应有的标准,或满足不少了消费者的需求等等,就必须及时将其调整或清理出“节能清单”,以免误导广大消费者,损害采购人正当权益。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对“节能清单”进行调整,对已在清单目录中的产品来说,“节能清单”就不是他们“一劳永逸”的“通行证”了,要避免被淘汰出局,就必须继续加大技术更新力度,更加积极、主动地应对市场竞争的压力与挑战。
非“清单”产品迎来机遇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不是一经公布就长期有效的,财政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还将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扩大或调整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范围,及时补充合格的节能产品,并予以公开发布,只要企业的产品符合和达到节能技术的标准和需求,政府就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市场来引导消费,对企业而言,这是快速提升企业产品形象和知名度,扩大产品销售的好方法,因此,“节能清单”对企业的诱惑力就非常强劲,而及时对“节能清单”进行调整,对那些还没有进入“节能清单”的企业而言,无疑是给他们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遇,增添了他们技术改造的信心,从而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了我国节能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引导采购人选择产品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了节能产品的最新信息,能够使采购人很快了解到目前节能产品的最佳技术、最先进节能品牌等,为采购人提供了更加广泛的选择余地,为采购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供了可靠的信息保障,达到实惠效果。
给政府部门以责任和目标
《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也是国家一项重要的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及时制定、落实、调整节能产品清单,是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此类调整应根据形势变化坚持不懈,以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严肃性和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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