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养护运行服务采购 重点项目专家论证
作者:崔卫卫 姜诚东 发布于:2016-07-07 09:15: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项目概况: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上海市路政局委托,对上海市路政局G15沈海高速公路(嘉金段)、S26沪常高速公路(省界-G15)、S32申嘉湖高速公路养护运行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
实施难点:本项目采购金额达30120万元,为巨额采购项目,列入采购中心重点项目的范围,实行重点项目管理。
操作关键:采购人首先提出项目采购需求,采购中心据此完成招标文件(初稿)的策划。根据采购中心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本项目举行了专家论证会,邀请政府采购专家参加,对采购需求、评标办法等技术要素等进行了论证。专家论证会后形成了书面论证意见:
一是关于合格投标人资质要求3.4条“投标人应具有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一类和二类甲级资质;或具有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并对原市政局作出B类和C类承诺的养护维修企业。” 建议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并对原市政局作出B类和C类承诺的养护维修企业”的资质有效性进行核实。
二是建议“投标评分细则表”中报价得分分值调整为0-10分;养护(运行)维修管理作业方案分值调整为0-30分;养护(运行)机械配置分值调整为0-15分;道班房、应急设备配置分值调整为0-7分。
三是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中法定基本条件建议修改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符合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提供投标人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查询记录。
四是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中合同转让与分包建议修改为:合同不得转让,专业分包须经采购人审批同意。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第一条,对投标人资质的有效性进行了核实,出具了“关于我局道路养护维修采购项目部分资质要求的情况说明”。
关于专家论证意见第三条投标人提供检察机关行贿查询记录要求,采购中心不予认可。理由是,有关投标人行贿犯罪查询记录在上海市财政局的相关系统中已作比对,为保证采购中心招标文件一致,此部分内容在申办过程中予以删除。
最终,该项目招标文件按照专家论证意见第二、四条内容作了修改,完成了项目策划。
采购效果:项目从发布公告到完成采购历经30多天,无质疑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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