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实施暂行办法
作者:王昕 发布于:2008-06-18 17:33:00 来源:西安日报
西安日报讯西安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市级和各区县财政部门将根据规定加强对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昨天记者获悉,《西安市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并将于7月5日起执行。
该《办法》规定,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产品属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另外,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节能、环保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最低报价4%-8%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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