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产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4-18 11:12:00 来源:北京财政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还规定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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