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共机构应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公务用车应按标准配备
“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要求公共机构应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在技术改造节能方面,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办法”还规定了加强公共机构内部和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分别规定了公共机构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照明等用能系统以及网络机房、食堂、锅炉房等重点用能部位的用能监管。
在公车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更新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按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等制度;严格执行车辆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积极推进公务活动用车服务保障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公共机构违规要受处罚
对公共机构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以及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等处理措施。其中,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至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于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
“办法”还明确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规定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www.scfz.gov.cn查阅“办法”全文,如有修改意见,可于4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本报记者 王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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