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
中新网4月18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提出,原则同意《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014年修订)》。
文件指出,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496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基础上,优化镇村体系和农村居民点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文件要求,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629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629平方公里以内。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禁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文件提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文件称,要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保障建设实施。要建立健全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重点提高城市应对地震、洪涝和地质灾害能力。
文件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按照建设“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要求,促进城市集约、智能、绿色、低碳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文件表示,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绿色住区建设,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引导城市转型发展。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岳麓山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文件提出,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创建宜居环境。要加强城市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相关资金投入。要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文件表示,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靖港、彩陶源村、太平街、潮宗街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岳麓书院、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要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绿线保护范围,加强对湘江两岸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和引导,保护好自然山体、水体和景观风貌,突出滨江山水城市特色。
文件要求,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长沙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
文件强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不得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长沙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长沙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长沙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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