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城镇更新须经项目区90%以上民众同意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10-30 08:55: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29日电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国土资源部日前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强调,拟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镇更新的区域,必须以群众自愿为前提,经项目区内90%以上的群众同意。
《意见稿》明确,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意见稿》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集约布局。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意见稿》要求,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意见稿》提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可以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对土地开发强度、投入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工业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有偿收购的方式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意见稿》强调,开展土地整治和城镇更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土地权属清晰;补偿安置、土地权属调整必须与相关权利人协商一致;拟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镇更新的区域,必须以群众自愿为前提,经项目区内90%以上的群众同意;农村土地整治的土地增值收益大部分返还农村;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稿》规定,农村闲置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有稳定的其他居住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采取置换、奖励、补助或者城镇购房补贴等方式协商收回空闲或者多余的宅基地。
(原标题:中国拟规定城镇更新须经项目区内90%以上群众同意)
《意见稿》明确,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意见稿》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集约布局。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意见稿》要求,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意见稿》提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可以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对土地开发强度、投入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工业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有偿收购的方式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意见稿》强调,开展土地整治和城镇更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土地权属清晰;补偿安置、土地权属调整必须与相关权利人协商一致;拟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镇更新的区域,必须以群众自愿为前提,经项目区内90%以上的群众同意;农村土地整治的土地增值收益大部分返还农村;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稿》规定,农村闲置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有稳定的其他居住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采取置换、奖励、补助或者城镇购房补贴等方式协商收回空闲或者多余的宅基地。
(原标题:中国拟规定城镇更新须经项目区内90%以上群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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