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计划今明两年建成2万个自然灾害避灾点
昨日(3日),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明年底前,全省将建成2000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建成300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形成全面覆盖县、乡、村三级的避灾网络。
福建省是自然灾害多发的省份之一。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2006年开始,福建省开始着手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多年来,通过整合空置校舍、村部大楼、敬老院等资源,已建成2400多个避灾点,在历次台风、洪涝等灾害来临时为安置转移群众、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自然灾害避灾点仍存在点少面窄不能有效覆盖等问题。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在专题研究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时,把做好救灾避险作为实事之一,纳入五大战役民生工程重要内容,要求加大民众避灾避险场所建设力度,加强救灾物资准备,不断增强应对各类灾害和事故的整体防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避灾场所和基本生活保障。
按照这一要求,《实施方案》明确了避灾点建设的目标任务:
2011年底前,在全省建成2000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其中,福州市3200个,厦门市700个,漳州市2300个,泉州市3000个,三明市2300个,莆田市1200个,南平市2200个,龙岩市2300个,宁德市260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200个。每个县(市、区)建设3至4个容量不小于300人的县级避灾点。每个乡(镇、街道)建成2至3个容量不小于200人的乡级避灾点。每个建制村(社区)原则上建设1个村级避灾点,人口较多或居住范围较为分散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建设2个村级避灾点,单个避灾点容量不小于100人。
2011年底前,全省建成300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中福州市58处,厦门市42处,泉州市69处,漳州29处,三明市20处,莆田市24处,南平市16处,龙岩市22处,宁德市13处,平潭综合实验区7处。每个县(市、区)建设3至4处县级避难场所,单个避难场所容量不小于300人,配套建设供水、供电、厕所、标志、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等,其中要有1个避难场所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各地应充分利用城镇周边的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根据《实施意见》,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要做到选点科学、设施齐全、标志明显、制度完善。避灾点建设应充分整合现有公共资源,利用经过建设部门鉴定为安全的建筑设施,原则上不新建专门场所。县级避灾点利用人防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中心等公共建筑;乡级避灾点建设应用新建乡镇敬老院、文体中心、学校、食堂等符合避灾安置要求的公共设施;村级避灾点建设利用礼堂、村部、老人活动中心和中心学校合并后空置学校及祖厝、祠堂等公益活动场所。避灾点将设有全省统一的明显标志和路线指示牌,设置办公室(值班室)、避灾群众男(女)宿舍、仓库、厕所等必备场所,配备简易卧具、应急灯、炉灶、锅碗瓢盆等保障物资及生活必需品。
《实施意见》明确了分三步走的建设步骤:今年内,全省各市、县(区)编制完成避灾安置场所规划,确定选点方案,制定完善避灾点各项制度,建成600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并做好避灾点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2011年,建成1400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形成覆盖全省所有建制村(社区)的避灾网络。同时,完成全省所有避灾点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2011年,在已建设的临时紧急疏散场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完成300处规范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同时,还明确了避灾点建设工作责任,提出各级政府为避灾避险场所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民政部门为牵头单位,各级防汛、发改、地震、财政、国土资源、住建、气象、安全生产、地勘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