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 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现状

    国家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2012年3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财政部办公厅2009年出台了《关于开展电子化政府采购调研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9]17号),以全面了解各地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进展情况。2006年-2012年,财政部每一年都将电子化政府采购列为政府采购年度工作要点,2012年提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提出“按照建立采购管理、发布者:tianfenglei2016-06-20
  • 电子化政府采购人才缺乏问题及对策

    电子化政府采购人才缺乏。电子化政府采购技术性、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程度高,涉及招标、履约管理、仲裁等诸多环节,还需要对市场行情、商品和劳务的标准有把握,工作任务重,对人员素质要求高。因此,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既要具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又要具备电子商务知识和网络技术,需要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从业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学习和训练,因此,采购队伍的整体素质及专业技能与实际采购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约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快速发展。发布者:tianfenglei2016-06-20
  • 供应商信用制度建设问题及对策

    供应商信用制度建设尚待完善。政府采购规模扩大,供应商诚信问题逐渐凸显。部分供应商诚信意识淡薄,通过伪造虚假投标材料、串通作弊形式多样、用假冒伪劣产品履约等形式不择手段地获得订单,不仅给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运行造成很大障碍,也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和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果。电子化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在见不到供应商的情况下采购产品,供应商的诚信和售后问题更为突出。在全国供应商诚信系统还未建立的情况下,浙江、福建等省市政府已开始探索建立供应商诚信管理体系,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监管措施,但由于采购电子化平台之间发布者:tianfenglei2016-06-20
  • 政府采购信息安全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信息安全亟待加强。"棱镜门"事件后,各国政府高度重视国家信息安全。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中存储着个人隐私和政府与企业交易的机密数据,必须有成熟的安全体系加以保障。而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安全制度恰是薄弱环节,一方面我国自主信息技术软硬件产品和服务不能自成体系。据统计,国内经济部门70%的信息产品来自国外,高端数据库、服务器和操作系统等关键产品严重依赖国外厂商,尚不完全具备对信息产品的"后门"和安全漏洞的自主掌控能力;另一方面缺乏对政府采购中涉及信息安全问题的权威立法。《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没有发布者:tianfenglei2016-06-20
  • 电子化平台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及对策

    电子化平台建设水平参差不齐。总体看,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处于信息化建设的初级阶段,全国形成统一的技术规范和基础标准还有待完善。从地方看,由于各地的信息化发展基础不同,电子化政府采购推进工作差异较大,侧重点和应用程度不同,在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上均有较大差异。经济较发达的省市政府采购信息化水平较高,大多已搭建了比较成熟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中西部地区电子化政府采购起步较晚,仍处于政府采购信息化初级阶段,仅实现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共享,还没有实现政府采购流程的电子化操作。此外,各地平台建设运用管理模式多样,评标标发布者:tianfenglei2016-06-20
  • 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及对策

    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健全。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仍不健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一方面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大基础法律并没有对电子化政府采购进行规定,导致电子化政府采购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另一方面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配套措施不健全。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配套法律,但这两个法律均未涉及电子化政府采购,对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布的合法性、网上采购程序的合法性、政府采购合同的有效性等重要环节的法律规定仍不完善。发布者:tianfenglei2016-06-20
  • 核查依法纳税成本

    实际评审时,当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报价怀疑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商业秘密以外的一切资料,并核算成本价。成本价中必须包括各类税收。如果供应商的成本价不包括税收,那么即使该供应商的报价再低,也不能将合同授予该供应商。因为政府采购不能支持供应商的偷税漏税行为。发布者:tianfenglei2016-06-14
  • 低于成本报价认定方法二

    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可质询该投标人,经质询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或虽说明理由但不能被认可的,再按无效标处理。这种做法操作起来要复杂一些,但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值得推荐。发布者:tianfenglei2016-06-13
  • 低于成本报价认定方法一

    取所有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然后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一个合理价格,低于该价格的报价,就视为低于成本报价,按无效投标处理。在此,这个下浮的幅度或比例,是根据项目类别的不同来设定的。根据《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建筑工程一般下浮5%-10%;市政工程一般下浮6%-14%;园林绿化工程一般下浮6%-16%。发布者:tianfenglei2016-06-13
  • 服务类采购低于成本报价认定

    服务的成本价极为特殊,因为不同服务类型的成本构成不同,如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构成=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五险一金+管理费+税收+利润。而社会科学研究、试验开发成本的构成及其计算方法就完全不一样。还有软件的设计开发成本价问题,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近期某地的一软件开发采购项目,就有供应商报出1元的投标价格。对此供应商的解释是,该软件的开发成本早已收回,拿下这个项目,只想扩大市场份额,并在系统后续服务中实现盈利。发布者:tianfenglei2016-06-13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