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并告知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 第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质疑成立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 第十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 第五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是指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行为;投诉处理是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 第四十二条 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财政部门及知情人应当保密。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 第三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