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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除被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的供应商外合格供应商仍不少于3家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 第十八条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修改并重新提起投诉。修改后投诉事项仍不具体、不明确或者最终递交投诉材料的时间超过法定提起投诉期限的,不予受理”。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 第九条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 第八条

    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之后增加两款内容,以保持内容的完整性。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与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超期。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发送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要素。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布者:tianfenglei20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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