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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不同点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20-09-15 14:01: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谈判(磋商)小组组成稍有不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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