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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不同点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20-09-15 14:01: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谈判比的是价格,谁价格最低谁成交;竞争性磋商比拼的是综合实力,谁综合得分高谁成交。
  
  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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