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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不同点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20-09-15 14:01: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适用情形不同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各有5种适用情形,其中有3种是相同的。
  
  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但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里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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