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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标准”和“数额标准”有何区别?

作者: 发布于:2020-08-19 14:57: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采购限额标准,是界定采购组织形式的因素之一。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两种组织形式。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不管预算资金是否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都要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由采购人自己实施采购(需要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设施);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需要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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