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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本地化”要求都属于“地域歧视”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06-12 14:27: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四:特殊的情况下,为保证产品质量,要求本地公司是合理的。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摘录)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评分标准中排斥投诉人投标,分值设置不合理,有明显排斥投诉人投标。
  
  本机关认为,经审查,该项目供应点覆盖整个民和县全境,200多个学校,总里程累积长达1000多公里,很多学校位于山区,山高路陡,配送公司须在每天早上八点半之前将营养餐送达每个学校,供货地点最远的杏儿沟小学距离西宁市200多公里,采购文件中已明确写出学生奶1袋/人/天,熟鸡蛋1个/人/天,若非民和本地公司且在当地没有保鲜库,产品质量无法保证,并不存在明显排斥投诉人投标的情形存在。投诉人西宁耐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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