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实例 助你认清政府采购中的隐形“地域歧视”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06-12 14:12: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九:要求本地业绩,属于对特定行政地域的歧视。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19〕37号)(摘录)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法律服务团队成员代理(参与)本市中级法院一审诉讼案的得4分/人”;“团队业绩”中规定“2014年以来,设区市及以上行政机关、执法事业单位代理行政诉讼胜诉或者出具被采纳后规避行政风险的法律意见书,属本市中级法院诉讼一审判决、海事法院诉讼判决或者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意见书的得4分/份,其他判决或法律意见书的得2分/份”。投诉人认为上述条款中规定“本市”(即南京市)作为业绩要求,明显是地域歧视的表现。经审查,上述条款中关于“本市”的规定,由于该项目采购人位于南京,竞争性磋商也在南京进行,根据字面意思理解此处的“本市”即为“南京市”,上述条款中需要“本市业绩”的规定限定了特定的行政区域。因此,上述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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