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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实例 助你认清政府采购中的隐形“地域歧视”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06-12 14:12: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七:要求在项目所在地周边有服务点,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襄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襄财罚决字〔2019〕10号)(摘录)
  
  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审标准设置有“本地化服务5分。为跟进后续服务,保障服务响应及时性,服务点距项目所在地(以襄阳城区为轴向)附近最近的,得5分,其他在周边地区有服务点的,根据服务点远近酌情给1-4分,需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和售后服务承诺书,不提供不得分”,存在着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与政府采购所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上述两项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襄阳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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