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实例 助你认清政府采购中的隐形“地域歧视”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06-12 14:12: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四:要求供应商在本地缴纳社保,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琼财采〔2019〕143号)(摘录)
本厅查明,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载明:“售后服务(8分);其评审细则之一:投标人具有项目所在地本地售后服务人员,需提供服务人员近3个月本地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缴纳单位必须为投标人),每提供1名得1分,最高3分。”
本厅认为,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是合理的,但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为售后服务人员缴纳社保,实质上是要求投标人是项目所在地注册机构或注册有分支机构,不利于外地注册供应商参与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情形。因此,投诉人关于“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为售后人员缴纳社保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本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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