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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实例 助你认清政府采购中的隐形“地域歧视”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06-12 14:12: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三:要求供应商中标后在本地纳税,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孝感市孝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孝南财采投[2019]23号)(摘录)
  
  经查,本项目信息公告:“六、供应商(投标单位)资格:6.4参加投标时,必须提交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承诺书》原件,《投标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并承诺中标后在本地依法纳税”;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七部分:“投标承诺书中第六条:我方承诺中标后在本地依法纳税,第七条:我方如不签订本承诺书,视为放弃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该项目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孝感市孝南区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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