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实例 助你认清政府采购中的隐形“地域歧视”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06-12 14:12: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二:要求厂商在本地有机房,被警告。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19〕15号)(摘录)
2018年8月8日,你公司(小编注:即本项目代理机构)在该“广东财经大学远程教育(MOOC服务)平台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10页规定“凡标有‘★’的地方均为须实质响应条款,供应商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第18页“2.2系统部署要求”设置了“★该系统需采用公有云平台独立部署,公有云平台原厂商需在广东省内有机房”的内容,作为必须满足的带“★”号条款。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组织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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