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合同,这些问题你要懂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02-18 16:57: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过了合同签订日期后,该供应商又同意做了,还可以签订合同么?
A:不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如果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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