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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答记者问

作者: 发布于:2018-12-10 11:51:17 来源:国家医保局
  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如何开展?
 
  试点办负责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坚持正确的工作原则,采取科学合理的组织形式和总体思路,注意做好顶层设计。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坚持正确的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专项采购工作程序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地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四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
 
  本次试点采取“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组织形式和总体思路。一是国家组织。就是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国家有关部门成立国家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推动试点城市形成联盟。二是联盟采购。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组成采购联盟,各试点城市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集合需求和力量,提高谈判议价能力。三是平台操作。就是试点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委托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及其阳光采购平台,承担具体集中采购工作,提高集中采购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本次试点注意做好顶层设计。针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试点在方案设计上强调了如下若干方面。一是坚持质量标准。本次集中采购药品的质量入围资格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质量托底要求,实现用药质量的提升,同时也避免在竞争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二是坚持“带量采购”。这是本次集中采购试点最大的亮点。联采办汇总了11个试点城市的用药数量,在采购公告中明确了每个品种的采购量,给药品生产企业明确的预期,有利于其根据采购量自主报价申报,杜绝“带金销售”现象。三是坚持公平竞争。本次集中采购试点给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公平竞争的机会,有利于强化竞争,促进仿制药替代,推动“专利悬崖”实现。四是坚持“联盟采购”。本次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将11个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分散的药品采购量集中起来,形成规模团购效应,有利于以量换价,明显降低药价,切实减轻患者药费负担;也有利于减少企业的跨区域市场推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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