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之退还保证金
作者: 发布于:2018-06-11 11:43: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集采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74号令规定,出现五种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是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是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是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是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是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以上20个步骤,一个完整的询价采购过程就算完成了。但在询价采购中,有一点还应当注意,当出现有三种情形之一的,询价采购活动应当终止,集采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三种情形,一是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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