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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之确定成交

作者: 发布于:2018-06-06 11:1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谈判及评审结束后,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74号令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这个阶段,需要完成30个步骤中的(24)~(26)3项工作。
 
  (24)告知采购人谈判结果
 
  在评审结束后,集采机构应当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在采购实践中,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谈判小组根据谈判和评审情况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5)采购人确认评审报告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谈判结果和评审报告进行确认,并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书面告知集采机构。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6)成交结果公告和通知
 
  集采机构应当在收到采购人对评审报告的确认意见和对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应当将谈判文件同时公告。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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