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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之合同签订

作者: 发布于:2018-06-06 11:10: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集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对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在这个阶段,需要完成30个步骤中的(27)~(29)3项工作。
 
  (27)签订采购合同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集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协商、洽谈、签订合同,并对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确认。
 
  (28)退还保证金
 
  集采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注意:74号令规定,出现五种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是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是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是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是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是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9)组织开展履约验收
 
  集采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在验收时,可以成立验收小组,由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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