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编制的三个常见问题
作者: 发布于:2018-04-17 11:24: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详细规格难确定
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认为,合理、合法、清楚地表达采购需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不小心就可能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要求。采访中,还有采购人代表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他们在提采购需求时,真的没有倾向性,而是由于他们要采购的东西的确很难客观地表达出具体的要求,不通过“列举参考品牌”的方法很难清楚地描述技术需求。
业界专家提醒,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列举参考品牌的举措显然违反了这条规定,而且即便是穷尽所有的品牌,还是会有人指责采购不公平,因为列举的时候有先后顺序问题。
法律专家表示,招标文件不能列举参考品牌,如果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建议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不要冒违法违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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