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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

作者: 发布于:2018-04-17 09:57: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站在采购需求编制的起点,放眼采购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直至合同签订的终点,可以看出,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来说,采购需求无异于源头之水、釜底之薪,水之清浊、柴之干劣,直接影响整个后续工作的程序步骤和运作成效。那么采购人怎样才能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自己的需求科学、合理、准确地传达给潜在投标人,同时又很好地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呢?本期,咱们来探讨这一话题。
 
  《条例》有关规定

  需求编制五项基本要求
 
  采购人是采购项目中采购标的的最终使用者或管理者,通过政府采购途径采购的产品是否满足采购人的需求,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和效益?这是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为切实确立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地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条例》的此项规定,明确了五层意思,一是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编制采购需求的主体,负责制定采购需求和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否则就是不作为行为,如果购买的采购标的不能满足要求,则应负第一责任。
 
  二是采购需求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是采购需求制定的前提。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明令禁止的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等。
 
  三是采购需求应符合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要求。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要求主要包括: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自主创新等。
 
  四是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五是在需求制定上,应处理好采购成本与使用成本、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宋军)
 
  如何规避排他性

  预公示+专家论证
 
  倾向性是采购需求编制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之一,也是后期引发质疑投诉的重灾区。如何才能避免倾向性采购需求呢?从各地实践来看,主要有两个有效手段,即预公示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
 
  采购需求预公示:这是目前许多地方的做法,尤其是在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采购需求的提前公开制度也受到各方赞成,此举使政府采购项目的公示环节向前延伸,即在采购文件正式公示前,单位的采购需求已向社会进行预公示。这种做法将带来三方面的积极效应:一是有利于严把需求审核关,使最终的采购标的切实贴合采购人的使用和管理需求,实现物有所值;二是有利于筛查和排除倾向性条款,通过相关潜在投标人的意见建议,不断优化修正采购需求,使之更为客观、合理,避免后期的质疑投诉;三是有利于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的社会公信力。
 
  专家论证:目前,业内很多人士都认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作用不应仅限于评标一个环节,政府采购对专家的管理使用还远未达到最佳效应。在2015年财政部举办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班上,也提出要研究改进评审专家管理,探索发挥专家作用的有效形式。
 
  就目前来看,充分、有效发挥评审专家作用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将专家的作用前移和后延。后延,必然是项目后期合同签订中各种事项的协商,以及履约验收时的把关;而向前移,无疑就是要专家参与到项目实施可行性论证、需求论证等工作中来。对于采购需求确定环节来说,就是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多方咨询征求,从专业性、客观性、合理性角度排查采购需求各项条款,以使采购需求臻于完善。
 
  就各地专家需求论证的实践来看,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采购人确定需求时直接向专家进行咨询,有的是集中采购机构相关人员提供采购人咨询服务,还有的是集中采购机构帮助采购人,请在日常评标过程中留意到的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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