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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市市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 发布于:2018-03-01 15:13:28 来源:市财政局
   三亚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三财〔2017〕1639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7〕1628号),我局制定了《三亚市市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三亚市市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的编制基础是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7〕1628号)。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自行采购不等同于自行购买,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仍应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除协议供货和另行规定的外)和目录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五、网上商城和协议供货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部分货物项目(详见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网上商城或协议供货。
 
  (一)采购人采购网上商城或协议供货货物,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对纳入网上商城范围的货物,采购人应优先通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确因网上商城原因无法及时采购到所需货物或售后服务难以保障的,可选择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对未纳入网上商城范围的协议供货货物,仍按照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三)网上商城和协议供货货物没有所需型号,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由采购人自行购买,采购价格不得违反资产配置标准,不得高于同时期的市场平均价。网上商城和协议供货货物没有所需型号,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六、相关要求
 
  (一)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品目,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
 
  (二)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才能采购。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
 
  (三)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及资产配置的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含项目细化和追加预算),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行为。对于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年初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但确需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不足的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我市预算追加和调整的相关要求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
 
  (四)采购人实施采购前必须先向财政部门报备采购计划。未报备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的,会计集中管理机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对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
 
  (五)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多次自行购买,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六)对于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较大、事先无法确定数量的印刷服务等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或采购人的上级主管部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资格招标确定当年的入围供应商。在入围供应商中确定具体项目承接商的,采购人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七)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按年度续签,具体签订办法应事先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并按照履行期限的总预算金额计算是否超过公开招标数额,采购计划备案时则按一年预算金额申报。
 
  (八)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非政府采购信息和非本市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禁止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进行发布。
 
  (九)采购人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管理。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梳理和评估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中存在的风险,明确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七、其他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需要,执行过程中如省财政厅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市财政局也将对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二)各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本《目录及标准》电子版本,可到“中国三亚门户网站—政府采购—相关文件(http://www.sanya.gov.cn/)”下载;《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电子版本,可到“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下载。
 
  (四)经定密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以及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单位按相关规定或其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五)本《目录及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亚市市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点击预览]
 
  三亚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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