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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政采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作者: 发布于:2017-04-18 16:58: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新形势下,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与时俱进,结合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要变革要求,创新并坚持与新一轮财税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原则:
 
  一是以部门预算为基础的原则。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要建立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调整的机制。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凡支出预算表中属于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项目,要单独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表,并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填报有关项目。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和统一口径、程序以及统一的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数字指标。
 
  二是政策性原则。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必须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为依据,根据完成事业计划和行政工作任务的需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单位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时,要精打细算,不能过于超前,但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适当留有余地,增强前瞻性,使采购预算兼具“刚性”和“弹性”的品质,从而能够从容应对产品、服务的升级换代等行情变化。以避免项目刚投入使用即落后现象的发生。
 
  三是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结合原则。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既要把根据事业发展和行政工作任务需要应该采购的项目考虑好,还应注意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有无保证等问题,不预留缺口,对具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必须结合年度支出计划,将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虑,实行“计划和资金的双控”,以保证国库支付的实行。
 
  四是完整性原则。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将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形成的政府采购,全面、完整地反映在采购预算表中,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在此要着重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通过"预算管理"来界定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的管理范畴应当与预算的管理范畴相一致、相衔接。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对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无论其资金来源,包括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收入",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最终为预算支出,实质上相当于使用财政性资金,也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适用范围。(作者:王捷 朱朝阳 沈红生 陶然 徐志伟 张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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