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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预算不可回避三个“必须”

作者: 发布于:2017-04-18 16:00: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预算是依法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保障,是部门预算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反映政府采购范围,为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提供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政府采购法》的这两条规定为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明确政府采购要纳入预算,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核定的金额执行。其含义有三:
 
  一是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部门预算中就包含政府采购预算内容。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要求,没有列入预算的活动,政府不得拨款;没有资金保证的项目不能开展采购活动。因此,采购人拟采购的项目,首先要编入本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最后报同级人大审批。只有经批准后的采购项目,才有资金保障,具有履行采购合同的支付能力。目前,在预算编制科学化、精细化大背景下,要求各预算单位按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将支出预算中的有关项目或品目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细化单列。这一措施弥补了现行预算不细的缺陷,增强了采购的计划性,推动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政府采购预算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经人大批准的预算采购项目,都明确了用途。长期以来,我国对财政支出使用监管不够,通常情况是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按预算申请拨款,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单位的申请拨款,库款拨出后,采购资金的使用权完全由预算单位支配。因此,经常发生截留、挪用采购资金的行为,无预算采购、重复采购、盲目采购、超标准采购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导致政府确定的目标难以实现,采购质量得不到保证,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低下,还容易滋生腐败。为此,要通过本法规定,严格采购项目的执行,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采购项目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预定目标。(作者:王捷 朱朝阳 沈红生 陶然 徐志伟 张文军)
 
  三是采购项目不得超预算。批准的采购预算通常确保了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在执行中不应当突破。否则,采购人应当调整采购需求,或者调整项目预算,总之要自求平衡,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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