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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8 16:14: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部门或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意见书。质证意见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建议:本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部门或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应删除“调查取证”。
 
  理由: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是行政权力。除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把行政权力委托第三方行使,且对第三方的范围没有任何限制,可能造成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责任难于追究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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