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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36: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在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建议:修改为“……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按比例负担;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负担。”
 
  理由:在各自责任可以确定的情况下,平均负担责任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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