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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35: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质疑函的;
 
  (二)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的。
 
  建议:增加采购代理机构,修改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理由: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人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内质疑答复的法定责任人。因此,本条规定的情形同样适用于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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