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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29: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三十三条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修改为“投诉人、被投诉人和与投诉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建议在本条中增加被投诉人和与投诉案件有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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