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7:28: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二十六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
(二)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
(三)经调查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建议:修改为“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二)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质证的;”
理由:财政部门调查取证和组织质证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投诉人拒绝参加质证的,也应按撤诉处理,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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